【伊朗签证中心】根据《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的规定,在工矿业、农业和服务行业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外国资本的准入,必须同时符合伊朗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及国际市场开发。
(2)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国民经济及阻碍国内投资产业的发展。
(3)政府不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授予特许权将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对国内投资者的垄断地位。
(4)外资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比例不应超过外资在获取投资许可时国内经济部门提供的相应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25%、每个领域(子部门)的相应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35%。外商投资生产用于出口用途的服务和产品(原油除外)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禁止领域】《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不允许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拥有任何种类、数量的土地。
【投资方式】《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中规定的投资方式有:
(1)私营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FDI);
(2)所有部门的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以“建设、经营、转让”、“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
【外资持股比例】《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允许外国投资方在所有获许可的伊朗私人经营的领域直接投资,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但在伊朗《石油法》、《矿山法》等特别法律规定中,对资源开发经营型企业有要求外资控股比例不超过50%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上述行业中的外资股比设定需根据伊朗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的审批而定。
【外国自然人投资规定】根据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外国自然人与法人在伊拥有相同的投资地位。
【投资方式】伊朗法律允许外资在伊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合股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等,外国投资者可以现汇、设备、专利权、专有技术及股息等形式投资,可与伊朗公司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也可通过收购伊朗公司和独资的形式进行投资。外资现汇进入伊朗的方式主要有:
(1)将现金转换为里亚尔;
(2)现金不转换为里亚尔,而是直接用于与外商投资有关的采购和订单;
(3)经主管部门评估后的实物项目。
【投资审查】根据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规定,目前伊朗所有外国投资行为归口到伊朗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提交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批准。而在实践中,各工业贸易自由区、特别经济区、工业园区及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亦拥有外资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