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央行发布《关于伊朗商品和服务出口外汇收入强制汇回国内须知》,汇回方式根据开户银行具体要求实施。该规定是伊朗最高经济协调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5日通过的第97405号执行法令第1段和第2段内容。一方面为便于执行2018年9月11日通过的第210782号法令,另一方面为了促使出口外汇收入回到伊朗经济体内循环”。伊朗签证服务中心特别提示须知内容如下:
1、所有商品和服务出口商都必须承诺将其出口外汇收入汇回到伊朗经济体内。
2、央行有义务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外汇供需配对,出口外汇收入按下条所列的4个标准,分别汇回到伊朗经济体内。
3、出口商每年汇回国内的外汇总额在100万欧元以下、在100万欧元至300万欧元之间、在300万欧元至1000万欧元之间以及超过1000万欧元四种情形,具体适用规定如下:
(一)年汇回金额在100万欧元以内适用的情形。
•对出口商已登记的进口订单,其出口收入可用于进口生产和贸易中必须的商品或服务(出口收入用于自己的进口)。
•在工矿贸易部监督下,其出口收入可被其他进口商直接用于已登记的进口订单(出口收入用于其他人的进口)。
•可在授权的银行或货币兑换所进行转账、开具银行本票的交易,并把交易结果提交到外汇交易监管系统(SANA)中。
(二)年汇回金额在100万欧元至300万欧元之间适用的情形。
•必须将50%的出口外汇收入投到系统中,(注:可在系统外出售的外汇上限是100万欧元)。其余50%的外汇收入通过以下方式回到伊朗经济体内:
•对出口商已登记的进口订单,其出口收入可用于进口生产和贸易中必须的商品或服务(出口收入用于自己的进口)。
•在工矿贸易部监督下,其出口收入可被其他进口商直接用于已登记的进口订单(出口收入用于其他人的进口)。
•可在授权的银行或货币兑换所进行转账、开具银行本票交易,并把交易结果提交到外汇交易监管系统(SANA)中。
(三)年汇回金额在300万欧元至1000万欧元之间适用的情形。
•必须将70%的出口外汇收入投到系统中,(注:可在系统外出售的外汇上限是100万欧元)。其余30%的外汇收入通过以下方式回到伊朗经济体内:
•对出口商已登记的进口订单,其出口收入可用于进口生产和贸易中必须的商品、服务以及营销成本(出口收入用于自己的进口)。
(四)年汇回金额超过1000万欧元适用的情形。
•必须将90%的出口外汇收入投到系统中,(注:可在系统外出售的外汇上限是100万欧元)。其余10%的外汇收入通过以下方式回到伊朗经济体内:
•对出口商已登记的进口订单,其出口收入可用于进口生产和贸易中必须的商品、服务以及营销成本(出口收入用于自己的进口)。
注:上述三种情形中,出口商在系统中销售的外汇比例可以超过每种情形所规定的比例。
4、从2018年11月4日起,所有出口商均受本决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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